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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物流运输专线进出口时货物税率计证问题讲解
- 2018-03-20-

  提前申报的货物,税率不能适用申报时的税率吗?补征税款时使用的税率是如何确定的?超期未报关货物拍卖后的余款扣税时用什么时候的税率?最近问“税率适用时间”问题的很多,乌兹别克斯坦物流运输专线物流整理了几种常见情况的答案,统一回复给大家。


进出口货物税率计证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下面分六种情况来分析。


  1、先行申报的货物


  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转关的货物


  进口转关的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合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3、出口转关的货物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起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如企业由湖南转关深圳出口,则应该按湖南海关接受企业申报出口之日的规定税率计征。


  4、集中申报的货物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该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5、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6、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